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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及管理辦法
› 第4條
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受理前條第二項申請案,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資格及申請事由。 二、申請時限及文件。 三、活動概述、活動時間及飛航區域之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相關空域管理單位及所在地港務警察機關;其屬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之審核結果,並應副知航港局航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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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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