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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及管理辦法
› 第9條
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及管理辦法 第9條
申請人或操作人於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從事飛航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二小時內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 一、運輸事故調查法所定之遙控無人機飛航事故。 二、發生碰撞事故。 三、損壞商港設施或遙控無人機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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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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