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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遴選作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指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四項所定許可強制住院、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強制住院,及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停止緊急安置、強制社區治療、強制住院等事件。 二、參審員:指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與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前款事件第一審之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參審員(以下簡稱指定醫師參審員)及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參審員(以下簡稱病權代表參審員)。 三、指定管轄法院:指司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審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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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