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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遴選作業辦法 第5條

參審員經任命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司法院院長得經法官遴選委員會同意後解任之: 一、有法官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有法官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三、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 四、有前條所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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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