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遴選作業辦法 › 第7條

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遴選作業辦法 第7條

參審員人數因業務需要有增加之必要時,由司法院院長依前條第四項之遞補人選順序任命之。但遞補人選於任命前有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之情形者,不得遞補。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遴選作業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