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遴選作業辦法 › 第4條

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遴選作業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推薦之參審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參審員: 一、不具有或喪失精神衛生法參審員推薦辦法第四條所定之資格。 二、有法官法不得任法官之情事。 三、有醫師法撤銷或廢止醫師證書、執業執照或移付懲戒之情事。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撤回推薦。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遴選作業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