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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遴選作業辦法 第8條

參審員有下列各款情形,致出缺人數逾司法院所定參審員任職區域之指定醫師參審員、病權代表參審員總人數各五分之一時,由司法院院長按出缺之人數,依第六條第四項之遞補人選順序任命之: 一、辭任。 二、經依第五條規定解任。 三、死亡或因重大傷病致不能繼續參與審理。 遞補人選於任命前有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條第五條之情形者,不得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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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