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推薦之參審員,應參加司法院自行或委託辦理之參審員專業研習六小時以上。
司法院應就已完成前項專業研習之推薦參審員中,擇其優良且適當者,依指定法院之管轄區域,擬具適當人數之指定醫師參審員、病權代表參審員人選,送請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
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參審員時,應按指定醫師參審員、病權代表參審員分別辦理,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無記名連記法,並以得票數較多者,為遴定之人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法官遴選委員會依前項投票結果,就未獲遴定者,按得票數高低,依序遴定遞補人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