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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遴選作業辦法
› 第3條
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遴選作業辦法 第3條
指定醫師參審員及病權代表參審員,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官遴選委員會)依中央主管機關之推薦分別遴定,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後,經中央主管機關重行推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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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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