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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國僑生戶籍登記辦法 第1條

旅居海外華僑學生回國升學者 (以下簡稱僑生) 其戶籍登記除戶籍法已有 規定者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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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僑生在國內應申請戶籍登記,但持有僑居國護照者,得於其入境時依照有關規定申辦外僑居留登記。第3條有僑生就讀之學校,應指定人員負責輔導僑生申請戶籍登記。第4條持中華民國護照返國之僑生應於第一次入境時辦理入境登記(港澳地區辦理補保手續)持入境證副本或申…第5條僑生入學應憑戶籍謄本或外僑居留證辦理註冊手續。第6條僑生一律以學校為住居地辦理戶籍登記。一、住宿學校宿舍者以宿舍為單位,每一宿舍編為一戶,以宿舍…第7條僑生於寒暑假返回僑居地者毋庸辦理異動登記,惟機場港口仍應將其出境旅客通報單寄達其戶籍所在地戶…第8條僑生離校者,由學校列冊通知所在地戶政事務所,並由戶政事務所查對機場港口之通報或函詢內政部警政…第9條僑生申請出境須繳驗國民身分證。第10條僑生離校後繼續在臺居留者,應申請遷徒登記。第11條具有役男或後備軍人身分之僑生申報戶籍登記後,戶政事務所應以申請書副本一份送兵役機關。第12條在校僑生在臺灣尚未申報戶籍者,應由學校會同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補報。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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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