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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 第12條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12條
申請人依
第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或前條第一項申請建築物修繕補助,其修繕工程所使用之主要建材,應以國產品牌為限。但申請人因國內無供應、供應不足或其他正當理由致無法採用國產品牌,經敘明理由並檢附佐證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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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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