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申請建築物專有部分修繕補助,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以建物登記謄本所載個別門牌戶為申請單位,並由其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如為共有者,並經全體所有權人同意推派一人提出申請,且應與建築物共用部分修繕補助案件併同申請。但申請戶所在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提出申請:
(一)已依本辦法申請建築物共用部分修繕補助,並經核定。
(二)已依其他法令或計畫申請,且其申請之補助項目中,至少有三項與本辦法所定建築物共用部分修繕補助項目相同,並經核定。
二、限作住宅使用,且其所有權人應為自然人。
已依其他法令或計畫申請相同補助項目並獲核准者,不得再申請前項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