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及透天住宅申請建築物修繕經費之補助額度,以實際修繕金額核算,不得逾附表一及附表二各單項補助額度上限,且各單項補助額度不得超過該項工程經費百分之六十五。
公寓申請
第十條第二項各款建築物專有部分修繕補助項目,或透天住宅申請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各目住宅室內部分修繕補助項目,其受補助範圍內戶籍成員至少一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酌予提高該款補助項目之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二、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三、依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規定,屬長照需要等級第二級以上,且符合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對象者。
符合前項第三款條件,曾申請補助之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項目,已超過使用年限或損壞不堪使用者,不受
第八條第二項及
第九條第二項第三款不得重複申請相同補助項目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