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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 第15條

透天住宅申請第十一條第一項建築物修繕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含摘要表、補助項目、條件檢核表。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檢附全體所有權人名冊(含姓名、聯絡地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所有權人修繕意願證明文件:檢附申請範圍內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修繕之同意書。 四、近三個月內之建築物登記第一類或第三類謄本。 五、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六、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報告書影本。 七、施工廠商簽約證明影本(契約書影本或報價單),且應載明廠商名稱、簽約日期,並載明主要建材之品牌。 八、符合第十三條第二項各款條件之一者,檢附受補助範圍內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並依其符合之條件,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者,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二)依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規定,屬長照需要等級第二級以上,且符合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對象者,檢附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九、未曾受補助或符合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切結書。 十、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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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