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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 第34條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34條
審核機關受理各項許可證申請文件,經審查符合
第三十一條
至
第三十三條
規定者,應於完成審查後十四日內完成證書製作並通知公私場所繳納證書費及領取許可證。 審核機關依前項規定通知公私場所領取操作許可證者,應令公私場所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許可文件,始得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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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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