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 第51條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51條

審核機關受理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許可證之申請,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許可證內容,應納入經環境影響評估法審查通過之書件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 前項納入許可證內容事項,不受第四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 第50條看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全文第5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