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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37條

審核機關受理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合併申請,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審查,經審查通過後,通知公私場所領取設置許可證,並於公私場所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後,通知公私場所進行試車,再依第二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審查及通知領取操作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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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