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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 第36條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36條
審核機關受理各項許可證申請、變更、異動或展延,經審查公私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通知公私場所限期補正: 一、形式審查之資料、文件有欠缺或不完整。 二、未繳納審查費。 三、設置許可證申請文件內容不合規定。 四、操作許可證申請文件內容、現場勘查結果或空氣污染排放檢測報告不合規定。 五、燃料使用許可證之申請文件內容不合規定。 六、許可證展延之申請文件內容不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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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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