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內衛星通信規則 › 第5條

國內衛星通信規則 第5條

用戶租用衛星通信業務,應依規定程序提出申請,不得私自接用。辦理各 項異動時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國內衛星通信規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