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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衛星通信規則 第10條

出租衛星網路業務以用戶單獨租用為原則。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 為共同使用: 一、政府機構間。 二、公營機構間。 三、政府機構與公營機構間。 四、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經營者與使用者間。 五、特殊性質之用戶間,其業務或產銷具有密切關係並能提供適當證明, 經電信機構同意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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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