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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衛星通信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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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衛星通信規則 第9條
出租衛星轉頻器業務限由用戶單獨租用;其所建網路接通機構為左列情形 者,視為單獨租用: 一、一端為用戶總機構,他端為其分支機構。 二、各端均為用戶之分支機構。 三、一端為電信機構,他端為用戶機構。 四、其他因國家安全需要,經電信機構同意者。 廣播電視事業用戶租用衛星轉頻器業務,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得符合 廣播電視相關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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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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