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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衛星通信規則 第6條

用戶租用衛星通信業務所需地面站設備,由電信機構供租與維護,亦得由 用戶自備並自行維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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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