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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衛星通信規則 第8條

第 二 章 業務種類及處理
交通部衛星地面站無線電台證照費額,每件比照交通部電視無線電台證照 費收取。
AI 白話解釋

「業務種類及處理」的其他條文

第4條電信機構得視其電信設備情形,經營左列國內衛星通信業務:一、出租衛星轉頻器業務:指提供衛星轉頻…第5條用戶租用衛星通信業務,應依規定程序提出申請,不得私自接用。辦理各項異動時亦同。第6條用戶租用衛星通信業務所需地面站設備,由電信機構供租與維護,亦得由用戶自備並自行維護。第7條用戶自備衛星地面站設備,除應依專用電信設置規則、廣播電視法或相關法令規定申請無線電台架設許可…第9條出租衛星轉頻器業務限由用戶單獨租用;其所建網路接通機構為左列情形者,視為單獨租用:一、一端為…第10條出租衛星網路業務以用戶單獨租用為原則。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為共同使用:一、政府機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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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