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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衛星通信規則 第7條

第 二 章 業務種類及處理
用戶自備衛星地面站設備,除應依專用電信設置規則、廣播電視法或相關 法令規定申請無線電台架設許可證外,必須符合相關衛星機構所規定之強 制性規格,並經相關衛星機構之正式認可,及電信機構會同電信監理人員 現場查驗合格後,發給無線電台執照後,方得接用。 前項無線電台架設許可證係指交通部衛星地面站無線電台架設許可證,有 效期間為一年,如因故不能完成,應於期滿前一個月內,敘明理由申請展 期一次,以三個月為限。無線電台執照係指交通部衛星地面站無線電台執 照,有效期間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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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電信機構得視其電信設備情形,經營左列國內衛星通信業務:一、出租衛星轉頻器業務:指提供衛星轉頻…第5條用戶租用衛星通信業務,應依規定程序提出申請,不得私自接用。辦理各項異動時亦同。第6條用戶租用衛星通信業務所需地面站設備,由電信機構供租與維護,亦得由用戶自備並自行維護。第8條交通部衛星地面站無線電台證照費額,每件比照交通部電視無線電台證照費收取。第9條出租衛星轉頻器業務限由用戶單獨租用;其所建網路接通機構為左列情形者,視為單獨租用:一、一端為…第10條出租衛星網路業務以用戶單獨租用為原則。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為共同使用:一、政府機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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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