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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 第4條

特勤中心掌理特種勤務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人員之安全維護。 特種勤務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經總統核定之人員如下: 一、代表總統於特定期間執行特定任務之特使。 二、國家緊急狀況時,代行總統職權及備位代行總統職權人員。 依特種勤務條例之保護事項除特種勤務條例所規定者外,依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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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