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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
› 第5條
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 第5條
特種勤務任務編組由國家安全局局長任指揮官,特勤中心副指揮官為副指揮官,襄助指揮全般特勤工作之執行,總統府侍衛長兼任副指揮官,專責執行有關總統與其配偶及家屬之特種勤務事項。特勤中心執行長兼任特種勤務任務編組執行長,承指揮官之命,襄助副指揮官,執行特種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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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
特勤中心掌理特種勤務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人員之安全維護。特種勤務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經總統…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特勤中心)負責統合指揮特種勤務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各…
第3條
特勤中心為執行特種勤務,統合指揮特種勤務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之機關(構)、單位編成下列任務編組:…
第4條
特勤中心掌理特種勤務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人員之安全維護。特種勤務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經總統…
第6條
為統合特種勤務之執行,特勤中心得視任務需要召開特種勤務協調會報,由指揮官或其指定之人擔任主席…
第7條
特勤人員執行職務時,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
第8條
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特勤人員之查驗、管制而涉及法律責任者,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9條
特勤人員依特種勤務條例第十三條於執行特種勤務時得配用槍械,遇有該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得使用槍…
第10條
特勤人員執行職務致人受傷者,應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
第11條
特勤中心為統合指揮特種勤務任務編組機關(構)、單位執行特種勤務,得依特種勤務條例第十條提供必…
第12條
特勤中心就特種勤務執行情形,得實施工作訪視。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4條
看 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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