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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 第11條

本局為協助各機關遂行國家安全情報工作,得提供下列必要之支援: 一、為執行相關情報工作所需之情報。 二、情報幹部教育訓練。 三、相關特定技術諮詢、特種裝備器材及專業技術人力。 四、受委託執行工作所需經費。 五、其他與執行國家安全情報工作有關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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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