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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 第2條

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之事項,指國際情報、大陸(含香港、澳門)地區情報、台灣地區安全情報及其他重大情報之指導、蒐集、處理與運用等相關事項。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國家安全局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3條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各情報治安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與外國情報機關進行情報合作時,應知會國家…第6條各機關執行國家安全情報工作,應依據本辦法第二條所定範圍及訂頒之情蒐指導要項蒐集情資,並適時回…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各情報治安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與外國情報機關進行情報合作時,應知會國家…第4條本局為統合協調情報工作,得召開國家安全情報協調會報,各機關首長出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其他相關…第5條各機關為執行國家安全情報工作所訂定之年度計畫、臨時性重要計畫及執行成效檢討,應送本局備查。第6條各機關執行國家安全情報工作,應依據本辦法第二條所定範圍及訂頒之情蒐指導要項蒐集情資,並適時回…第7條本局為瞭解各機關辦理前條工作之執行情形,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工作督訪,並辦理績效評鑑及獎勵。第8條本局應將綜整之情報報告或專題研究,主動依其性質或應各級政府機關之需求,適時分送供作內部參考運…第9條各機關執行國家安全情報工作所制(訂)定、修正之相關法令,應先徵詢各相關機關意見,並得於國家安…第10條為有效統合國家安全情報工作,各機關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第11條本局為協助各機關遂行國家安全情報工作,得提供下列必要之支援:一、為執行相關情報工作所需之情報…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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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