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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
› 第2條
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 第2條
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之事項,指國際情報、大陸(含香港、澳門)地區情報、台灣地區安全情報及其他重大情報之指導、蒐集、處理與運用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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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國家安全局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3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各情報治安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與外國情報機關進行情報合作時,應知會國家…
第6條
各機關執行國家安全情報工作,應依據本辦法第二條所定範圍及訂頒之情蒐指導要項蒐集情資,並適時回…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各情報治安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與外國情報機關進行情報合作時,應知會國家…
第4條
本局為統合協調情報工作,得召開國家安全情報協調會報,各機關首長出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其他相關…
第5條
各機關為執行國家安全情報工作所訂定之年度計畫、臨時性重要計畫及執行成效檢討,應送本局備查。
第6條
各機關執行國家安全情報工作,應依據本辦法第二條所定範圍及訂頒之情蒐指導要項蒐集情資,並適時回…
第7條
本局為瞭解各機關辦理前條工作之執行情形,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工作督訪,並辦理績效評鑑及獎勵。
第8條
本局應將綜整之情報報告或專題研究,主動依其性質或應各級政府機關之需求,適時分送供作內部參考運…
第9條
各機關執行國家安全情報工作所制(訂)定、修正之相關法令,應先徵詢各相關機關意見,並得於國家安…
第10條
為有效統合國家安全情報工作,各機關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第11條
本局為協助各機關遂行國家安全情報工作,得提供下列必要之支援:一、為執行相關情報工作所需之情報…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條
看 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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