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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 第3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各情報治安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與外國情報機關進行情報合作時,應知會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本局),並由本局統合及管制。 前項情報合作包括情報交換、情報會議、人員互訪、情報訓練、技術交流、電訊偵蒐及情戰行動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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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