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 › 第6條

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 第6條

各機關執行國家安全情報工作,應依據本辦法第二條所定範圍及訂頒之情蒐指導要項蒐集情資,並適時回報。 各機關蒐獲涉及重大之社會治安事件、危安預警及災難等情資,除依法處理外,應同時報送本局。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