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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 第4條

本局為統合協調情報工作,得召開國家安全情報協調會報,各機關首長出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其他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列席。 國家安全情報協調會報所作成之協議,各出席或列席之機關應確實執行。 前項執行情形,本局應以書面定期向國家安全會議主席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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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