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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組織規程 第2條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特派,承國家安全會議主席之命及依據國家安全會議 之決議,處理會議事務,並指揮監督秘書處所屬職員。 秘書長對於國家安全會議所屬國家建設研究委員會、科學發展指導委員會 、國家安全局等機構之工作進行及相互間之聯繫配合,負綜合協調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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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