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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組織規程 第3條

國家安全會議置副秘書長一至三人,簡派 (中少將) ,襄助秘書長處理事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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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