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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組織規程 第9條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因業務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調用文職及軍職人員, 軍職人員之年資、考績、獎懲、晉升及待遇,概依軍方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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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