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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4條

掩護機構服務人員之聘(僱)期如下: 一、領導職人員:其聘期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後,視工作績效,簽奉隸屬之情報機關首長核可後,得續聘一次,最長二年。但擔任董事長或相當職務者,得視需要再續聘一次。 二、研究職人員:其聘期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後,視研究績效,簽奉隸屬之情報機關首長核可後,得續聘之。但每次續聘聘期不得超過一年。 三、前二款以外之人員聘(僱)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領導職者,係指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總經理或其他相類職位。副主管,亦同。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人員離開原職務,不得再於同一情報機關所屬掩護機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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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