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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6條

掩護機構服務人員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之情形者,其出境應經所隸屬之情報機關首長核准。管制期滿後,亦同。 前項規定,對非屬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之人員,亦適用之。 前二項人員前往大陸地區,應於返國後接受安全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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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