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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10條

掩護機構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以解聘(僱): 一、因怠忽職務致掩護機構及隸屬之情報機關遭受損害者。 二、洩漏機密致掩護機構及隸屬之情報機關遭受損害者。 三、利用職權圖利自己或他人者。 四、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因案經司法機關判刑者(含緩起訴、緩刑)。 六、未經隸屬之情報機關同意,於辦公時間內兼職者。 七、拒絕接受考核或考核未通過者。 前項解聘(僱)事由,應事先明定於聘(僱)用契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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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