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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 第9條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9條
掩護機構應對其服務人員實施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 平時考核應包括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等。由掩護機構各級主管(以下簡稱各級主管)依據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及公平客觀之原則辦理。 年度考核由各級主管就其一年內之工作表現、操行、學識、才能,予以初評後,送隸屬之情報機關覆評。 年度考核成績優異者,得作為續聘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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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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