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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服務人員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5條

掩護機構服務人員領有月退休金(俸)者,待遇支給標準如下: 一、擔任領導職者,每年支領之待遇,與其同年度支領之退休給與加總後,不得超過中央機關部會級特任首長待遇。 二、擔任研究職或其他職務者,每年支領之待遇,與其同年度支領之退休給與加總後,不得超過中央機關部會級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政務次長待遇。 掩護機構服務人員得支領考核獎金及年終工作獎金,均列入前項待遇計算。但領有退休(伍、職)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者,不得再支領年終工作獎金。 掩護機構服務人員不得受分派股息及紅利。 違反前三項規定者,其隸屬之情報機關應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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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