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 第10條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10條
調查結果應以書面製作調查報告,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情摘要。 二、受調查人、關係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三、調查情形。 四、研判分析。 五、檢討處置。 六、建議。 七、其他事項。 八、佐證資訊。
第四條
第二項之案件調查結果,應彙整調查報告暨處置建議,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報送主管機關核備。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