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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10條

調查結果應以書面製作調查報告,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情摘要。 二、受調查人、關係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三、調查情形。 四、研判分析。 五、檢討處置。 六、建議。 七、其他事項。 八、佐證資訊。 第四條第二項之案件調查結果,應彙整調查報告暨處置建議,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報送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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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