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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2條

各情報機關首長應指定所屬之保防、督察、政風或其他同性質單位(以下簡稱督察單位),負責綜理本辦法所定事項。 主管機關統合指導、協調、支援各情報機關督察單位或人員執行督察工作。 為執行前項工作,主管機關得召開國家情報督察工作協調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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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