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 第4條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4條

督察單位執行調查工作,應將涉及影響國家情報工作之可疑徵候及安全顧慮,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行之。 前項調查有重大影響國家情報工作遂行者,應同時報送主管機關核備。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