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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 第13條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13條
調查結果有公開之必要者,得簽奉權責長官核定後公開之。但屬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十二條
第一項之事項,不得公開。 調查結果得製作教育宣導資訊。但不得涉及工作模式,並應隱蔽相關人員之真實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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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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