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 第12條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12條

調查後發現受調查人涉及犯罪嫌疑者,應將涉案人員及相關人、事、物證,移(函)送司(軍)法檢察機關依法處理;認屬違反行政法令者,應簽陳機關首長懲處或函請權責機關處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