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 第11條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11條

督察單位發現屬應秘密之資訊可能或已遭刺探、收集、洩漏、交付、毀棄、損壞或隱匿時,應即向機關首長報告,奉核定後通報主管機關及權責機關,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但該資訊涉及其他機關者,應即通知該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