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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5條

調查程序發動前應訂定調查計畫,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行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調查對象、重點、地點。 二、預訂進度。 三、調查要領。 四、調查步驟。 五、使用之器材工具及協助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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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