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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蒐研績效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應設置評鑑委員會,負責審議情報機關績效評鑑及獎勵有關事項 。 前項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主管機關業管副局長兼任之;評鑑委員由主 管機關及情報機關業務主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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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