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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蒐研績效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4條

評鑑委員會每年一月及七月定期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 前項委員會議有關績效評鑑及獎勵議案,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之。 主管機關業管單位應於評鑑委員會議召開前,彙整各情報機關績效評鑑報 告及獎勵建議報告,提請評鑑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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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