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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蒐研績效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5條

情報機關之績效評鑑項目權重: 一、情報價值占百分之七十。 二、情蒐要項回覆情形占百分之三十。 前項評鑑權重,得由主管機關適時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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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