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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蒐研績效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對評鑑績優之情報機關得發給工作獎勵金,其獎勵基準由主管機 關另定之。 前項工作獎勵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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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